咸宁市区域性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咸宁市区域性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建设和使用办法,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考核机制,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公共资源局)负责咸宁市区域性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负责审查和确认评标专家资格;负责管理市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系统;负责制订评标专家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专家抽取和评标活动。
第三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资格初审,负责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开评标现场监督管理,协助市公共资源局管理和考核本行业评标专家。
第四条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市、区】公共资源局)协助市公共资源局建立、管理咸宁市区域性评标专家库中的区域库;负责征集本级专家,对申报专家资格以及在库评标专家的更新信息进行初审;负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抽取使用;对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评标的专家进行管理和考评;协助、配合市公共资源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准入
第五条 评标专家准入条件:
(一)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取得中级职称后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4年以上)。
(六)取得中级职称者申请进入区域性专家储备库,待符合申报条件后,经审核可进入区域性专家库。
(七)能够熟悉电脑操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咸宁市区域性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各级综合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评标专家网上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帮助中心-下载中心“下载《咸宁市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签字后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最高职称证、注册类执业资格证等原件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申请人登陆“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专家登录”,注册账号密码,将上述申报村料及相关证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至“咸宁市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三)市公共资源局在网上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咸宁市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告知申请人入库情况。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八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抽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服务,综合监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第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应回避的。
第十条 专家接听语音电话时,应认真听清通知内容,按提示进行操作。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携带身份证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无法到场进行评标的,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人代表通过“专家抽取系统”自动随机抽取并语音通知专家,抽取过程全程保密。签到时间截止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打印“咸宁市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名单”密封件,并经招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抽取现场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场拆封核对专家身份。专家名单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刷二代身份证进入评标区,将手机、电脑等与评标无关私人物品寄存后方可进入评标室。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学习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操作实务、电子评标、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咸宁市区域性专家库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相关评标活动;
(二)依法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管机构举报;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咸宁市区域性专家库中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成交供应商、成交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评标;
(四)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责任;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六)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市公共资源局告知;
(七)恪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标专家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一般不良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三个月评标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的;
(三)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四)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五)不能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泄露评标有关信息的;
(六)非因不可克服的原因在评标时迟到半小时以上的。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较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一年评标资格。
(一)承诺参加评标但没有来且未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通知较晚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二)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
(六)拒绝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七)评标不认真或严重失误,造成有效质疑或投诉的;
(八)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或者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造成异议(质疑)或投诉的;
(九)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的;
(十)在评标现场对劳务费的数额不满而影响评标工作或者罢评的;
(十一)不服从现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的。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清退出咸宁市区域性专家库。
(一)与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且人为抬高或压低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评分的;
(二)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的;
(三)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要求的;
(四)收受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其谋取利益的;
(五)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七)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清退出库:
(一)专家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专家因健康或者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咸宁市区域性专家库专家的;
(三)专家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咸宁市区域性专家库专家的;
(四)被取消咸宁市区域性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局根据专家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市区域性专家库专家实施考核发,考评内容包括现场考核、标后考核、培训与考试情况三个部分。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核由市公共资源局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外借市区域性专家库专家的,由外借单位(综合监管机构或其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评标结束后,由考核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咸宁市区域性专家库专家现场考核表》(附件6),经考核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公共资源局备查,并将考核情况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标后考核是在评标结束后,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执法检查以及行政管理工作中,评标专家被认定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公共资源局在取得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咸宁市区域性专家库专家标后考核表》(附件7),经考核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递交市公共资源局存档备查,并将考核情况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
多部门就同一专家在同一事实中的同一行为分别实施处罚(处理)的,只作一次标后考核;已作现场考核的,不在标后考核中重复考核。
第二十三条 培训和考试情况由培训单位在培训和考试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参训情况及考试成绩提交给市公共资源局。
市公共资源局将根据专家参加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进行量化扣分,当年未按计划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扣4分。二年未按计划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扣12分,并清退出咸宁市区域性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市区域性专家库专家考核周期为一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考核周期内,专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市公共资源局将其从专家库清退。评定标准如下:
优秀:无扣分,即0分;合格:扣1至3分,即-1—-3分;基本合格:扣4至11分,即-4—-11分;不合格:扣12分以上(含12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施办法》(鄂财采发【2017】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咸宁市评标专家管理及诚实信用情况报告制度》(咸公共资源局【2016】1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