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公共资源局〔2016〕6号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中心、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事项运行程序》文件精神,现提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事项的实施意见》:
一、项目进场交易遵循的原则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对进场交易事项的办理遵循公开、高效、求实原则。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招标投标项目进场交易事项的指导协调;负责对进入市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交易过程监督。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进入本级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交易过程监督。
(三)市本级项目原则上在市中心交易。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在市中心办理招标项目登记手续,其手续按照市中心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中心进场交易,其招标项目登记手续按照县(市、区)中心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必须招标且应当在县(市、区)中心进场交易的项目,因县(市、区)中心场地设施条件不满足招标项目需要、或县(市、区)专家库中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或经济专家不足影响评标、或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异地招标等原因,招标人可经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取得书面准许意见后方可在市中心办理招标项目登记手续(见附件一)。
(五)获准进入市中心交易的县(市、区)项目,按照市中心运行管理规程规范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市中心的现场监管;在市中心进场交易所需报备的书面文件及材料按照市中心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中心的开标、评标场地原则上不予外借。县(市、区)因特殊情况需借用市中心场地进行开标、评标的,由市中心在场地许可情况下予以考虑确定;其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管,项目投诉受理由借用场地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
二、市级平台交易项目范围
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未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见附件二)。
(一)国土资源项目
1、市本级国土资源项目的交易按部门规定执行;
2、凡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级投资项目,包括高产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高产农田建设项目等;
3、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
(二)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额度范围内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建设地在咸宁市区的建设工程项目;
2、经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建设地在县(市、区)、建设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招标人书面申请经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通过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批准可进入市中心交易。
(三)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
(四)政府采购项目
额度范围内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
(五)产权交易项目
额度范围内市本级产权交易项目。
(六)其他项目
额度范围内市本级其他项目。
2016年2月18日
附件一:
市县招标投标项目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相关事项联系单
受理编号:
招标人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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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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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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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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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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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另附) |
(招标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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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共资源局(有关材料另附) |
县(市、区)公共资源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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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审查意见 |
交易中心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公共资源局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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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二份,由市公共资源局存档。
附件二:
市级未列入公共资源招投标目录项目自愿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相关事项联系单
受理编号:
招标人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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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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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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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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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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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申请报告、接受监管承诺及有关材料另附) |
(招标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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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主管部门意见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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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审查意见 |
交易中心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公共资源局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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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二份,由市公共资源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