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场内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印发《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场内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4月21日
咸宁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服务
差错行为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服务,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采购)人委托,进入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自觉遵守市中心、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进场服务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代理项目标段号、服务差错行为等。
第五条 市中心适时开展代理机构操作培训,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
第六条 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过程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将被
记录并公示:
(一)项目备案阶段
1.未正确录入项目注册等信息,导致项目退回修改或无法顺利进行的;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采购)的;
3.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未同步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变更场地预约的;
4.专家抽取信息(时间、人数、专业、回避信息等)录入错误或信息不全,或专家抽取申请与招标(采购)文件约定不符的;
5.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中内容不全、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
(二)开标评标阶段
1.在开评标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或工作人员未挂牌上岗的;
2.组织开评标时,工作流程或操作过程中出现错误,影响开评标工作的;
3.未按要求进行评标准备或者未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材料和评标工具的;
4.未按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的;
5.在评标过程中,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供应商)意向的;
6.未履行保密义务,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开评标后
1.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评标(中标)结果公示(公告),或公示(公告)信息有误的;
2.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存在错误的;
3.招标(采购)异常或终止(中止)招标后未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异常手续的;
(四)其它情形
1.未按规定要求回复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异议(询问、质疑)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录入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
3.提供招标(采购)有关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4.未按相关规定完成交易流程的;
5.其他不遵守电子交易平台规则及有关规定、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差错行为。
第七条 市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对代理机构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进行核查,并如实记录,自记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公示。
第十条 市中心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发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综合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