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举报处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职责分工
根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受理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对于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
(二)市财政局负责受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受理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农业农村工程等和农业农村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其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投诉(举报)材料要求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举报)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投诉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载明: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先提出异议、质疑的投诉事项,应当附提出异议、质疑的证明文件。
(三)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举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办公地址等信息;
2.举报人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涉及的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等材料;
3.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
三、投诉(举报)受理
(一)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受理;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7.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的;
8.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1.举报事项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投诉等途径解决的;
2.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举报人在受理或办理规定期限内就相同事项再次举报的;
3.举报事项仅列出违法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4.举报事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以上的(不含10日)。
四、转办移送
(一)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或举报,并将投诉(举报)人相关材料及书面申请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针对有关投诉(举报)存在职责交叉、职能不清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协调,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主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办理时限
(一)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理举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举报)人。
(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六、责任追究
(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按法定职责和本办法规定依法处理投诉,或相互推诿,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依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问责追责。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虚假恶意投诉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七、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赤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0715-5330316;
赤壁市财政局: 0715-5330997;
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715-5359180;
赤壁市交通运输局: 0715-5362001;
赤壁市水利和湖泊局: 0715-5351315;
赤壁市农业农村局: 0715-5366612;
赤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赤壁市财政局
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赤壁市交通运输局
赤壁市水利和湖泊局 赤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