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向阳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服务(XAZX-202406QT-010001001)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XAZX-202406QT-010001001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咸安区向阳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服务已由咸宁市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咸安发改审批字(2024)20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咸宁香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自筹资金:100.0%招标人为咸宁香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联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咸安区向阳湖镇 建设规模:拟变更的咸安区向阳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分二期进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一期工程主要包括:1、建设综合农业种养基地8200亩,主要包括基地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新建农机农资服务中心,面积2800 m²;2、建设咸安向阳湖休闲农旅示范区,主要包括打造向阳湿地文化乐园、窑咀渔乐不夜村、千帆船市演艺码头、稻田阿那亚盲盒公园等四个景点;改造林间小屋2800 m²,购置高空观景热气球10个,并建设游客接待中心等。3、购置安装相关设备,同时配套建设相关附属设施。(二)二期工程主要包括:1、建设综合农业种养基地7000亩,主要包括基地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新建智能育秧(苗)中心面积3000 m²、向阳湖数智中心3000 m²,并对基地进行数字化改造等;2、建设农产品综合加工区,规划总用地面积约30亩,总建筑面积约9918 m²,主要包括玉米、虾加工车间、冷藏库、仓库、综合楼、配电房及消防泵房等。3、购置安装相关设备,同时配套建设相关附属设施。本项目总投资额:52036.08万元,本次招标为以上建设内容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服务。 其他: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199.286169万元。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设计相关后续技术服务。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标段划分:本项目为 1个标段 计划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07-31。其中:履约期限60日历天(方案设计20日历天,初步设计40日历天完成,其中不包含相关评审时间)。 |
|||||||||||||||||||||||||||||||||||||||||
2.3其他:质量标准:合格,达到国家现行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和办法的要求,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关于质量目标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3.1.2投标人需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农林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或农林行业(农业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需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3.1.3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职称(若联合体投标的任意一方满足要求即可);3.1.4投标人财务要求:提供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或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开标前六个月内),或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若联合体投标的任意一方满足要求即可) 3.1.5投标人信誉要求:1.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2.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3.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未被列入黑名单;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8.不存在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和第 1.4.4项规定的不得存在的情形。 3.1.6投标人需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3.1.7投标人应提供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内(不足三年按公司成立时起),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且参与本项目所提供全部资料、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声明。 3.1.8投标人近6个月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提供1个月)。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投标人需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农林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或农林行业(农业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2)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3 家(≤3 家);(3)若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设计服务合同,就本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 3.4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 |
|||||||||||||||||||||||||||||||||||||||||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 |||||||||||||||||||||||||||||||||||||||||
5.招标文件的获取 | |||||||||||||||||||||||||||||||||||||||||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咸宁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5.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06月28日至2024年07月02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 |
|||||||||||||||||||||||||||||||||||||||||
6.投标文件的递交 | |||||||||||||||||||||||||||||||||||||||||
6.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07月19日 09时00分 6.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7.投标相关事宜 | |||||||||||||||||||||||||||||||||||||||||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本次招标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 |
|||||||||||||||||||||||||||||||||||||||||
8.评标办法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
9.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10.联系方式 | |||||||||||||||||||||||||||||||||||||||||
|
|||||||||||||||||||||||||||||||||||||||||
2024年06月27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