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开发区、富水湖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1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9日
通山县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招标人的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农村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农村建设项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小型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办公设施、文化体育设施、道路建设、河道清淤、危房修缮、扶贫项目、经营性项目设施等。
第五条 农村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根据项目需要和性质确定,必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农村建设项目招投标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条件
第八条 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项目建设履行了民主公开程序,相关资料齐全;
(二)建设项目有立项文件或审批手续;
(三)编制了工程预算,其中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有规范的工程预算书,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有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四)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已经落实或有明确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标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10(不含)万元以下的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人可采用议标方式自行组织招标。议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议标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邀请不少于两家的承包商参加议标;
(三)组织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召开议标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和议标结果;
(四)确定承包人,签订合同。
第十条 10(含)—80(不含)万元的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委托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以竞价方式组织招标(其中50万元以上的水利、电力、桥梁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到县级招标)。竞价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与审批。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受理后,与招标人签订代理委托书,填制交易项目审批表、招标人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
(二)编制与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招标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工期;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地点、交易时间及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
交易公告应在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发布,同时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村组等场所张贴。交易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接受投标报名。符合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携带有关资料参加报名,领取交易公告、投标人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填写报名登记表。
(四)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办法的,资格预审可与报名同时进行,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后审办法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现场勘察。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六)接受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至少应有投标人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投标人资格与身份证明、投标报价等材料。
投标人应当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交易公告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密封送达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招标文件或进行修改和补充。
(七)组织开标、评标。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主管部门代表参加开标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实际建立评委库,评委成员由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政府及部门代表、村干部及群众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采用最低报价法进行评标,组织投标人分别进行一至三轮报价,最后按投标人最终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形成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开标、评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规范填制相关交易文书,并存档备查。
(八)确定成交方,公示交易结果。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方。
招标人或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自成交方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确认书,并在村务公开栏、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九)签订合同。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和成交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应交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存档。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公告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80(含)—200(不含)万元的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委托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方式选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方式。
招标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200(含)万元以上的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第四章 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在报名截止时间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或报价未超过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
(四)所有投标均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五)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需重新招标的。
第十四条 因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情形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同样情形的,可以根据招标人要求,确定重新招标或者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成交方。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农村建设项目招投标应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数额应当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成交确认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方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六条 农村建设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成交方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预留与返还方式、预留比例与期限、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争议处理程序与索赔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交易公告中明确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限价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交易公告)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档案应按项目规范整理,做到资料完整,装订成册,统一归档。村级议标项目应有“五议五公开”、乡镇政府审批文件、议标会议记录、议标结果、中标合同等资料,整理成册交乡镇产权交易中心存档。
第二十一条 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质疑,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复;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投诉,由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经管局)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农村产权交易质疑和投诉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购置、资产资源处置(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统一应用“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涉及招投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相关人员和机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