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三峡后续工作长江中下游影响处理河道整治工程2012-2014年度实施项目(湖北咸宁段)已由湖北省水利厅以鄂水利复【2017】45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嘉鱼县河道堤防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立方和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二次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咸宁市嘉鱼县。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长度1.8公里,水上护坡工程原有护坡型式整修及水下抛石固脚。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约1350万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210日历天(不包括长江主汛期)。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三峡后续工作长江中下游影响处理河道整治工程2012-2014年度实施项目(湖北咸宁段)施工全过程监理及后续服务阶段。
2.6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共划分为1个标段,主要服务内容为:三峡后续工作长江中下游影响处理河道整治工程2012-2014年度实施项目(湖北咸宁段)施工全过程监理及后续服务阶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完成过1 项[]水利工程类似项目监理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监理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水工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提供投标人单位聘任该监理工程师为总监理工程师的证书或文件。监理机构所有人员不得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3.4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5本招标项目其他要求:
(1)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且投标人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为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的信用档案中录入的人员。
(2)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向前推算36个月)无行贿犯罪记录(根据《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要求,各投标人须取得企业注册所在或项目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咸宁市或嘉鱼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主体登陆投标人网员注册。具体操作参见《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帮助中心—投标人办事指南—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主体资格注册指南》(网址:http://27.24.215.70/xnweb/xnweb/)。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8 年1月17日至 2018 年1月22日23:59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http://27.24.215.70:9002/jyweb/ ,下同),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和招标文件下载。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纸质)、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和资格审查原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8 年2月8日09时 0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纸质)、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和资格审查原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嘉鱼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室(樱花路6号司法局六楼)。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2 根据本章第5.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任何一种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将被拒绝。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嘉鱼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嘉鱼县河道堤防管理局
联 系 人:刘 霞
电 话:18671500956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立方和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黄 明
电 话:15629023811
电 话:027-88779633(传真)
2018 年1月17日
有关在施、信誉要求、异议或投诉的认定处理原则
一、有关项目经理有/无在施项目的认定原则:
1、以下情况属于项目经理有在施项目:
1.1经调查的确存在有在施项目,投标文件中没有附有效的变更手续的。
1.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前已从未完工项目中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但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明示的。
2、以下情况属于项目经理无在施项目:
2.1、工程已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完工,具有合法有效的竣工证明材料。
2.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前已从未完工项目中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示的。
以上变更手续是指经承包方申请,发包方(业主)同意,且变更手续须在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或批准手续的,应当完成备案或批准手续,否则作为无效的变更证明材料。
二、企业或拟派项目经理有下列问题的,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1、被责令停业的;
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3、2015年12月31日以来,被认定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
4、被限制进入某地或某行业,或纳入黑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
5、2015年12月31日以来被认定有围标、串标、出借资质、非法分包和违法转包、拖欠从业者工资,引发群体事件的;
6、因上述行为被记不良行为的(注:不良行为有处罚期或公示期的看其是否已到期,从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没有具体期限的视为2年。)
7、投标截止时间前近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7.1查询范围: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7.2查询函出具机关:投标人注册所在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7.3查询记录出具时间:投标截止60天内出具的,非此时段出具的投标将被否决;能从二维码中扫出相关真实信息,若不能扫描出相关信息,则作无效文件处理。
8、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是失信被执行人的(通过“信用中国”官方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9、近3年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虽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备注: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施工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施工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四、异议和投诉的处理原则
1、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异议或投诉,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相关法规执行。
2、对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示的投诉必须以在法定时间期限内向招标人先提出异议为前置条件,否则不受理;
3、异议人和投诉人必须是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必须持委托书并递交盖有公章的异议函,否则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