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操作细则(试行)
一、嘉鱼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依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及《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
二、嘉鱼县辖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场地及其他资产的招租,统一在嘉鱼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拍卖,资产招租经营实行公开招租方式。
三、嘉鱼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进行审核,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或出租审核意见。嘉鱼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嘉鱼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和产权转让人(出租人)的申请,实施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运行和现场管理活动。
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委托受理。产权转让人(出租人)委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出书面委托申请,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人(出租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产权交易申请文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产权交易批准文件;
(3)产权转让人(出租人)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4)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5)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核准文件;
(6)其他相关材料(资产现状、处置或出租条件、处置或出租合同样本、原出租合同等)。
2、资格和条件审查并办理进场交易登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转让方的资格和条件和进行审查、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确定是否受理此项申请。产权转让人(出租人)设立受让条件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以确保交易条件的公平和公正。
3、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产权转让人(出租人)可以自行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也可以采取摇号或适当竞争方式选择。需要以摇号方式或适当竞争方式选择拍卖机构或评估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产权转让人(出租人)开展中介代理机构的遴选工作(适当竞争方式可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进行)。确定中介代理机构后,由产权转让人(出租人)与中介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4、信息发布。产权交易公告应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嘉鱼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交易场所信息显示屏上。产权交易公告的期限应不少于规定的时间,如国有资产招租公告不少于10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产权交易公告的内容应符合产权交易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产权交易的信息发布由拍卖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其进行网上发布。
5、受理竞买人申请及资格审查。拍卖机构负责受理竞买人的申请,并严格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向具备资格的竞买人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
6、组织现场竞价。拍卖机构按照拍卖程序组织现场拍卖会,确定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成交确认书上盖章。
7、产权现场交易活动完成。产权转让人(出租人)凭成交确认书到嘉鱼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理资产处置或出租的相关手续。
8、资料归档。产权交易流程结束后,嘉鱼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过程中的申请、登记、进场交易活动等各环节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嘉鱼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嘉鱼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各1份)。应归档的资料包括:
(1)产权转让人申请文件(产权转让人提供的资料);
(2)交易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
(3)竞买人申请文件;
(4)产权交易活动实施过程的记录资料;
(5)成交确认书;
(6)交易结果公布信息;
(7)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五、嘉鱼县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嘉鱼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交易过程的行业监督和嘉鱼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管。
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经批准采取招投标方式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法规:
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173号)
2、《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
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
4、《嘉鱼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嘉政发【2014】6号)
5、《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35号)
6、《关于调整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咸国资产权【201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