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2023年(2个片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EPC)(XAZX-202312QT-020001001)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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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XAZX-202312QT-0200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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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咸安区2023年(2个片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已由咸宁市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咸安发改审批字[2022]461号、咸安发改审批字[2022]46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咸宁市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配套,项目出资比例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配套:40.75%:59.25%。招标人为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联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咸安区内 建设规模:该项目涉及咸安区改造老旧小区共2个片区:咸安区中盛片区、咸安区白茶片区,项目改造内容主要有:改造更新燃气管道、更新燃气立管、更新燃气软管、调压器,加装报警器等相关附属设施建设等。⑴咸安区中盛片区区域范围内18个小区,共774栋住宅,7651 户居民的老化燃气管道实施更新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老旧小区燃气庭院管道14111m,其中PE110燃气管3200m、PE90燃气管 4747m、PE63燃气管 6164m;燃气立管 27588m,其中dn25镀锌钢管 27588m;燃气入户管13769m,其中dn25 镀锌钢管13769m;燃气警示带13747m;燃气软管 36787m及调压器32个;加装燃气报警器7651套。配套破除及恢复埋地管道路面,拆除原有管线,装置管道弯头、接头、三通、套筒、球阀等配件。⑵咸安区白茶片区区域范围内 27个小区、共 997栋住宅、6899户居民的老化燃气管道实施更新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改造老旧小区燃气庭院管道20583m,其中PE110燃气管 950m、PE90燃气管1571m、PE63燃气管18062m;燃气立管 24271m,其中dn25 镀锌钢管 24271m;燃气入户管9708m,其中dn25镀锌钢管9708m;燃气警示带20584m;燃气软管32362m 及调压器40个,加装燃气报警器6744个。配套破除及恢复埋地管道路面,拆除原有管线,装置管道弯头、接头、三通、套筒、球阀等配件。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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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本工程是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进行的 EPC 总承包招标。包含初步设计范围内全部内容的工程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等。(1)工程设计是指:包括且不限于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跟踪服务、配合专家评审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规模的调整及各种变更设计,并参与各个环节的验收。(2)工程采购是指: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与该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等。(3)工程施工是指: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实际工作范围如有调整最终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标段划分:1 计划工期:660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60日历天,施工工期:6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01-15 合同估算价:7838.2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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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他: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省市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并通过图审,符合发包人相关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合格”标准及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第14.1.2条第2)款所列燃气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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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资质条件:①设计资质: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②施工资质: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级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公用管道安装(燃气管道 GB1)))。
3.1.2拟派本工程人员要求:(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若以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可为联合体任意一方在职人员,项目经理满足条件的,可以担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市政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工程相关专业(或机电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之一,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2)设计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中级(或机电工程)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③施工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3)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咸政规(2017)8号)第六条(二)“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进一步完善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强化对注册人员的执业过程监管,在招投标环节不再强制要求提交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外的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对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履职行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不再强制要求提交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外的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但投标人须承诺在施工现场拟派的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由满足资质要求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1)联合体数量≤3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2)联合体各方(含与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工程投标。(3)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1)财务要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近一年(2021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状况良好。(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信誉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均须满足):①未被责令停业;②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③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④2018年1月1日以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⑤(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须满足)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不在不良行为公布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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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咸宁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手机CA(标证通)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9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CA(标证通)或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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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01月08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CA(标证通)或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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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相关事宜 | |||||||||||||||||||||||||||||||||||||||||
本项目采取不见面开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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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标办法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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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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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