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开发区、富水湖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6日
通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项财政资金投资评审活动的管理。凡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以财政部门确认的批复作为预算调整、资金拨付、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职责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投资评审机构在县财政局的领导之下,具体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社会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六)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本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评审费付费标准,并根据建设项目资金性质确定项目评审费的承担主体。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范围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确立的科学依据,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评价与分析;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五)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七)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八)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各类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工程项目预算,经投资评审,报县政府批准后才能进入工程招标程序。
(一)各类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重大维修、改造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重大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的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取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完整的决算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审计部门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决算评审。
第九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投资评审,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预算,县财政局投资评审机构要给予指导和复核。
第四章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第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方式:采取对项目概、预算和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对项目预(概)算和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对项目预(概)算和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四)其他方式。
第五章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设的批复、项目设计图纸和项目预(概)、决(结)算;
(二)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三)社会中介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制订评审计划和评审方案,对项目评审进行安排;
(四)社会中介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六)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七)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八)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取证;
(九)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十)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第十三条 救灾抢险、突击应急投资项目或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须立即启动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县政府会议纪要或者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可实行先建设后评审,或者边建设边评审,或者建设完工后直接进行决算评审。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该合理确定评审时限。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结论。如遇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项目评审结论出具时限为:
序号 |
项目总投资额 |
预算评审时间 |
竣工决算评审时间 |
1 |
1000万以下 |
5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2 |
1000—3000万元 |
7个工作日 |
12个工作日 |
3 |
3000—5000万元 |
9个工作日 |
14个工作日 |
4 |
5000—10000万元 |
11个工作日 |
16个工作日 |
5 |
10000万元以上 |
12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初审结论和正式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中介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就项目建设单位的投诉事项及时回复,或者组织专家会审,进行裁决。
第六章 评审费
第十七条 评审费实行统一标准、分类负担的原则。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项目评审费的支付标准。财政专项资金或部门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评审费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政府性融资或者政府承担债务的项目,评审费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县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村级自行筹集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评审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另外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职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该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公开采购,建立财政投资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库,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库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中介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业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业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对全县各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应该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必须遵循“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结算”的原则。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可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发现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通山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通山政规〔20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