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01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咸宁市5G+智慧交通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项目(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项目名称) SZZX-202109QT-026001001 (招标编号) 咸宁市5G+智慧交通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项目(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问题(一):系统中“问题描述”:招标文件报名资格和评审办法严重违背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其他相关法律,具体见质疑函。
(系统中上传的附件:)招标文件第7 页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条“②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具有货运物流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货运物流领域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经验,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金额页、内容页及签字盖章页);”此要求严重违背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财采发(2019) 6号)中关于资格条件的限制。
(系统中上传的附件:)招标文件第40页评分办法要求要“投标人具有交通运输行业审批类、业务管理类、数据服务类相关软件著作权”,“投标人近三年承建过货运物流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货运物流领域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2分,本项满分2分。”此要求严重违背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财采发 (2019) 6号)中关于评审因素、过程的限制。
(系统中上传的附件:)招标文件第40页评分办法要求要“投标人或投标人拟参与本项目人员在近三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级交通行业科技类奖项”“投标人或投标人拟参与本项目人员取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技术类专利证书”,此要求严重违背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鄂财采发(2019) 6号)中关于评审因素、过程的限制。
(系统中上传的附件:)综上,此项目预算金额1051.71 万,为大型集成项目,从公示的设计方案可以看出对技术和功能的要求相当高,但是在评审部分基本没有过多的提及技术和功能评审,也没有考虑任何的售后服务能力,而是通过高达30分的不合理商务条款来控标,此商务条款明显是在为个别公司背书,严重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我公司认为此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和评审条件严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公司权益造成侵害。我公司发出如下请求:
请求1:取消招标文件第7页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条中关于业绩的要求。
请求2:取消评分办法中投标人具有交通运输行业审批类、业务管理类、数据服务类相关软件著作权的不合理评审依据。
请求3:取消评分办法中投标人具有三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级交通行业科技类奖项的不合理评审依据。
请求4:取消评分办法中投标人或投标人拟参与本项目人员取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技术类专利证书的不合理评审依据。
请求5:取消评分办法中投标人承建过省部级及以上级绿色货运信息服务管理平台,承建过市级绿色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的不合理评审依据。
请求6:取消评分办法中投标人投标人近三年承建过货运物流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货运物流领域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的不合理评审依据。
回复:1、根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规定,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二条第3项:理解和使用本项规定应当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招标项目需要以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
3、贵公司提出的招标文件中“在评审部分基本没有过多的提及技术和功能评审,也没有考虑任何的售后服务能力”的问题,请详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值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分值组成为投标报价:10分,商务评审:30分,技术评审:60分;其中,技术评审分为①设备参数8分;②需求分析8分;③技术服务方案18分;④项目实施方案15分;⑤安全保障方案5分;⑥售后服务6分。)
4、本项目为第二批全国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第一批共有22个城市通过申报,商务条款的设定存在竞争力。
5、本项目属国家级示范工程、市级重点项目,对专业技术能力要求较高,招标人对投标人要求有类似经验和具有完成本项目所相关的技术支撑能力,符法规、合情理。
问题(二):我公司认为在本次咸宁市5G+智慧交通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项目的采购活动中,以下要求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特提出质疑。
(一)第一章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具有货运物流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货运物流领域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经验,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金额、内容页及签字盖章页)。
(二) 2.2.2(2)1、投标人综合实力 第2条 投标人或投标人拟参与本项目人员在近三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交通行业科技类奖项,一等奖及以上,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4分;二等奖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三等将以下不得分,本项目满分4分;第3条投标人或投标人拟参与本项目人员取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技术类专业证书的得3分,注:奖项颁发单位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为准 2、合同业绩 第一条 投标人承建过省部级及以上级绿色货运信息服务管理平台的得4分;承建过市级绿色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的得2分,本项满分4分 第二条 投标人近三年承建过货运物流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货运物流领域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2分,本项满分2分 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金额页、内容页、签字盖章页)或用户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招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另外以上招标文件入围资格不合理,我公司要求上述内容依照相关法规建议删除,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2.2.2(3)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中需求分析8分,技术服务方案18分,项目实施方案15分,安全保障5分,总计46分,而代理公司公布的技术方案文件(设计公司设计文件)已经详细编写了现状及需求分析、总体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实施方案,此文件给各投标人提供了应标依据,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法,造成了不公平应标。
回复:1、根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规定,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二条第3项:理解和使用本项规定应当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招标项目需要以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
3、本项目属国家级示范工程、市级重点项目,对专业技术能力要求高,招标人对投标人要求有类似经验和具有完成本项目所相关的技术支撑能力,符法规、合情理。
4、与招标文件一同发出的技术方案为本项目初步设计内容,是为了让投标人在有限时间内迅速了解项目需求、特点,且该方案仅为基础框架,投标人应当在基础框架上凭借自身专业技术能力为本项目详细优化技术方案。另外,技术方案为公开文件,何来“不公平应标”。
问题(三):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里面的技术评审部分需求分析、技术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已经在贵单位公布的技术方案里面全部提现,相当于我们投标人只用抄一份答案就可以了吧,这还需要招标吗?
回复:与招标文件一同发出的技术方案为本项目初步设计内容,是为了让投标人在有限时间内迅速了解项目需求、特点,且该方案仅为基础框架,投标人应当在基础框架上凭借自身专业技术能力为本项目详细优化技术方案。
本次仅对以上内容进行答疑,其它内容不变。
招标人: 咸宁市交通物流发展局 (盖单位章)
2021 年 09 月 14 日